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鲜茧收购资格认定
2007-03-16 08:56  文章来源:市场运行调节处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审批事项名称
鲜茧收购资格认定
审批类型
审批
审批依据
依据名称、文号、发文日期
《茧丝流通管理办法》,国家经贸委、国家计委、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,2002年2月4日
条款内容
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,鲜茧收购单位必须取得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》。规定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(点)的资格,负责发放和收回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》
申请条件
收购单位必须拥有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,并满足鲜茧收购的质量保证条件,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,实行议评检验
审批程序
1、企业申请;
2、市商务局、扩权县商务部门初审;
3、技术监督局纤维机构现场审核;
4、商务厅认定发证;
5、工商局登记注册。
审批需提供料
1、企业申请报告及加盖公章的《河北省鲜茧收购质量保证条件审核认定申请表》;
2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审批方式
书面审批
承诺审批时限(工作日)
初审2日,现场审核5日、认定发证3日
审批机构
及负责人
部门主要负责人
仲继安
审批处室负责人
杨进祥
审批直接负责人
李志会
联系电话及地址
0311-87909572 、87909571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
审批对象
监管责任
(有规定)注明文件名称、制定监管措施
第28号令第七条定期向社回公布鲜茧收购资格单位名单及相关情况,对鲜茧收购资格单位实行动态管理,每两年审核一次,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,取消其收购资格。
违法责任
审批追究
(有规定)注明文件名称、制定监管措施
第28号令第二十五条:茧丝流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,弄虚作假、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审批监督
部门内设监督机构
监察室
受理电话投诉电话
0311-879096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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