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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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3-16 08:56 文章来源:市场运行调节处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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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事项名称 |
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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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类型 |
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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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依据 |
依据名称、文号、发文日期 |
《茧丝流通管理办法》,国家经贸委、国家计委、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,2002年2月4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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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款内容 |
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,鲜茧收购单位必须取得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》。规定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(点)的资格,负责发放和收回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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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条件 |
收购单位必须拥有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,并满足鲜茧收购的质量保证条件,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,实行议评检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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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程序 |
1、企业申请; 2、市商务局、扩权县商务部门初审; 3、技术监督局纤维机构现场审核; 4、商务厅认定发证; 5、工商局登记注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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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需提供料 |
1、企业申请报告及加盖公章的《河北省鲜茧收购质量保证条件审核认定申请表》; 2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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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方式 |
书面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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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审批时限(工作日) |
初审2日,现场审核5日、认定发证3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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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机构 及负责人 |
部门主要负责人 |
仲继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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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处室负责人 |
杨进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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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直接负责人 |
李志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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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及地址 |
0311-87909572 、87909571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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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|
(有规定)注明文件名称、制定监管措施 |
第28号令第七条定期向社回公布鲜茧收购资格单位名单及相关情况,对鲜茧收购资格单位实行动态管理,每两年审核一次,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,取消其收购资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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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责任 审批追究 |
(有规定)注明文件名称、制定监管措施 |
第28号令第二十五条:茧丝流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,弄虚作假、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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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监督 |
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|
监察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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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|
0311-87909635 | |